依教育部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,自115年度起,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」申請規定調整如下:
一、115年度起申請資格修正
申請租金補貼之租賃房屋,須符合以下條件:
具有「房屋稅籍」已辦理「建物保存登記」或已取得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
未符合上述規定之建物(如頂樓加蓋、未保存登記建物等),自115年起將不得作為新案申請租金補貼。
二、114年度既有補貼戶過渡措施
若114年度已核定租金補貼,且115年度以「同一租賃地址」續申請,並經審查合格者,則可不受新制限制,最長得續領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。
但如於補貼期間更換租屋地址,新租屋處仍須符合新制規定。
三、提醒同學租屋前先確認建物是否合法
為保障自身租屋權益及後續租金補貼申請資格,請同學於尋找校外租屋時,優先確認
建物是否具有房屋稅籍是否完成保存登記
是否屬合法建築
避免承租未保存登記之頂加或違建房屋,以免影響補貼申請權益。
四、相關查詢資訊
國土管理署已於租金補貼專案網站建置相關查詢與包租代管資訊,請同學多加利用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
相關資訊亦同步公告於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。
請各位同學周知並妥善規劃新學期租屋事宜。